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騰旭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會員合約書所載,債務人黃騰旭為民國00年0月生,合約書簽立日期為107年3月26日,則債務人黃騰旭簽約時,為未成年人,請提出上開契約經債務人黃騰旭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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