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0號聲請人 陳唐義梅 相對人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聖愛教養院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聖愛教養院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25日經第7屆董事會第5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之規定,係經其第7屆董事會第5次會議決議,此業經其提出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第7屆董事會第5次會議紀錄及簽到簿、法人登記證書等資料各1份為據。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至第11條就董事之選任、任期、改選,及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召開會議相關事宜為修正;第12條至第17條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等事項之變更;第18條至第23條就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之目的等事項為修正,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變更上開捐助章程,其中第2條、第4條、第5條及第24條至第27條部分,核其內容僅係宗旨之補充修訂,及修正施行日期之補充規定,難認與上開民法第62條後段及第63條所規定「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須為必要之處分或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之要件相符,此部分應由聲請人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財團法人桃園市私立聖愛教養院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條號│原條文│修正後條文│修正說明│├─────┼───────────┼───────────┼─────────┤│第二條│本院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本院以協助政府推展社會│部分文字內容修正並│││事業為宗旨,提供身心障│福利慈善公益事業為目的│刪除「提供…」,因│││礙者生活照顧、生活重建│。│與修正後條文第5條│││、福利諮詢等服務。││內容重複。│├─────┼───────────┼───────────┼─────────┤│第四條│本院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本院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增列「休閒活動」四│││保障法及參照其他有關社│保障法及參照其他有關社│字。│││會福利法規,服務年滿18│會福利法規,服務年滿18││││歲以上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歲以上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中、重、極重度智能障│之中、重、極重度智能障││││礙、肢體障礙、多重障礙│礙、肢體障礙、多重障礙││││及失智症者,給予所需之│及失智症者,給予所需之││││各項生活照顧、生活重建│各項生活照顧、休閒活動││││、福利諮詢等服務。啟發│、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其潛能以減少其障礙,並│服務。啟發其潛能以減少││││施以個別化、家庭化、社│其障礙,並施以個別化、││││會化之輔導方式,期能回│家庭化、社會化之輔導方││││歸正常化之家庭生活。│式,期能回歸正常化之家│││││庭生活。││├─────┼───────────┼───────────┼─────────┤│第五條│本院視業務需要得設立分│本院業務項目如下:│⒈原條文第5條,無│││院,並設置分院「院長」│一、身心障礙者全日住宿│設立分院計畫,故│││,綜理分院業務及聘用相│型生活照顧及休閒活│刪除之。│││關工作人員。│動等支持服務。│⒉修正原條文第6條││││二、身心障礙者庇護性職│,並變更至第5條││││訓重建服務。│。││││三、身心障礙者及家屬的│⒊「本院目地事業如││││諮詢服務。│下」修正為「本院│││││業務項目如下」。│││││⒋第1項增列「全日│││││、及休閒活動」。│││││⒌第2項文字內容修│││││正。│││││⒍第3項增列「及家│││││屬」3字。│├─────┼───────────┼───────────┼─────────┤│第六條│本院目的事業如下:│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⒈修正原條文第7條│││一、身心障礙者住宿型生│,其中一人為董事長。│,並變更至第6條│││活照顧等支持服務。│董事為無給職,但董事長│。│││二、身心障礙者的生活及│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⒉刪除「首屆董事…│││職業重建服務。│議為有給職。│」以下文字。│││三、身心障礙者的諮詢服││⒊依財團法人法第39│││務。││條,增列第2項「│││││董事為無給職…」│││││。│├─────┼───────────┼───────────┼─────────┤│第七條│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七人│本院董事之任期每屆為四│⒈修正原條文第8、│││,首屆董事由創辦人遴聘│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9條,並合併至第│││適當人士及社會賢達或捐│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7條。│││助人擔任之,但主要捐助│之四。│⒉修正「本院董事任│││人及其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期3年…」為「本│││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院董事之任期每屆││││選董事就任時為止。│為4年…」及文字││││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修正。││││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⒊依財團法人法第40││││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條,並新增第2、3││││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項。││││屆滿為止。│⒋董事任期改為4年│││││,第8屆起適用。│├─────┼───────────┼───────────┼─────────┤│第八條│本院董事任期三年連聘得│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依財團法人法第41條│││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董│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修正原條文第7條│││事會通過聘用之,如在任│超過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後段變更至第8條。│││期內因故出缺達總名額三│。││││分之一時應即召開董事會│董事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補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長或工作經驗。││├─────┼───────────┼───────────┼─────────┤│第九條│本院由當屆董事互推一人│董事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依財團法人法第43條│││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對外代表財團法人。董│,修正原條文第11、│││外代表本會,其任期為三│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12、13條並合併至第│││年,連選得連任。│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9條。││││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項委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第十條│本院董事會職掌如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事│依財團法人法第44條│││院長之遴聘及考核。│會職權如下:│,將原條文董事會職│││院務計畫之審核。│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掌修正。│││經費之籌措。│理及運用。││││預、決算之審核。│董事之改選及解任。││││基金之保管,營運及財│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務之稽核監督。│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人事組織、任期等之審│。││││核。│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第十一條│本院董事會每六個月開會│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一次,如董事會認為有必│:│,新增本條文。│││要時或經董事二分之一以│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上連署提議召集臨時會,│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並於會議前一週報請主管│過半數同意行之。││││機關派員指導、會議後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週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⒈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⒉基金之動用。│││││⒊以基金填補短絀。│││││⒋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⒌董事之選任及解任。│││││⒍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第十二條│本院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⒈修正原條文第16條│││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會聘任之,任期為四年,│,並變更至第12條│││因故缺席或議事與董事長│連聘得連任之。│。│││本身有關需迴避時,由董││⒉配合董事任期修正│││事互推一人為臨時主席。││為4年,將院長任期│││││修正為4年。│├─────┼───────────┼───────────┼─────────┤│第十三條│本院董事會議需董事過半│院長依董事會之決議及賦│修正原條文第17條,│││數出席方得開會,出席董│予職權綜理院務,其職務│並變更至第13條。│││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如下:││││,但左列各項決議需董事│綜理本院業務。││││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財產之保管及運用。││││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按實際需要遴聘員工。││││之。│列席董事會並報告院務││││章程之變更。│。││││財產之處分。│││├─────┼───────────┼───────────┼─────────┤│第十四條│本院基金為新臺幣壹百萬│院長以下之員工,視實際│修正原條文第18條,│││元整。│需要,由院長依任用資格│並變更至第14條。││││及勞動基準法聘用之。││├─────┼───────────┼───────────┼─────────┤│第十五條│本院因故解散時應報主管│本院業務依其專業性質設│修正原條文第20條,│││機關決定之,如有剩餘財│下列各組:│並變更至第15條。│││產悉歸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組:││││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⒈總務:負責人事、文││││團體機構。│書、財產管理、庶務│││││等工作。│││││⒉會計:負責預決算、│││││收支報表、帳簿登錄│││││、專案申報、核銷及│││││有關財務等事宜。│││││⒊出納:處理現金收支│││││、提存及財務報表填│││││寫、核發薪資等有關│││││財務事宜。│││││⒋廚師:負責烹煮廚務│││││及餐飲衛生等事宜。│││││教保組:│││││⒈教保組長:綜理有關│││││教保事宜。│││││⒉教保督導:督導有關│││││教保事宜。│││││⒊教保員:負責服務對│││││象教育訓練、休閒活│││││動及輔導等工作。│││││⒋生活服務員:負責生│││││活重建及照顧服務對│││││象。│││││⒌外籍看護工:負責服│││││務對象生活起居。│││││社工組:負責服務對象│││││個案輔導、來賓參觀、│││││轉銜服務、諮詢及自願│││││服務推展、活動規劃與│││││執行、員工教育訓練事│││││項等。│││││護理組:負責服務對象│││││保健服務、協助就醫、│││││協助復建事項等。││├─────┼───────────┼───────────┼─────────┤│第十六條│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本院各組得設組長1人,│修正原條文第21條,│││會遴選提經董事會議決後│其業務應受院長之指揮監│並變更至第16條。│││聘任之,任期為三年,連│督,並由院長予以考核獎││││聘得連任之。│懲,重大事件提請董事會│││││核備。││├─────┼───────────┼───────────┼─────────┤│第十七條│本院院長依董事會之決議│本院每月召開一次院務會│修正原條文第22條,│││及賦予職權綜理院務,其│議,全體員工參加。│並變更至第17條。│││職務如左:│││││管理本院一切事務。│││││本院財產之保管。│││││按實際需要遴選本院所│││││需之員工。│││││列席董事會。│││├─────┼───────────┼───────────┼─────────┤│第十八條│本院院長以下員工,視實│本院設立基金為新臺幣壹│修正原條文第14條,│││際需要,由院長與董事長│百萬元整。│並變更至第18條,增│││協商後,依任用資格及勞││列「設立」二字。│││動基準法聘用之。│││├─────┼───────────┼───────────┼─────────┤│第十九條│本院得設置副院長一人,│本院年度經費由基金孳息│修正原條文第23條,│││襄助院長處理日常業務,│、業務收入、政府補助、│並變更至第19條,增│││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議決議│董事及社會人士捐助、其│列「年度…等」三字│││通過後聘任之。│他收入等撥充之。│。│├─────┼───────────┼───────────┼─────────┤│第二十條│本院設下列各組:│本院會計制度,報主管機│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行政組:│關備查。其會計基礎採權│,新增本條文。│││⒈總務:負責人事、文│責發生制,採曆年制。││││書、財產管理、庶務│││││等工作。│││││⒉會計:負責預決算、│││││收支報表、帳簿登錄│││││、專案申報、核銷及│││││有關財務等事宜。│││││⒊出納:處理現金收支│││││、提存及財務報表填│││││寫、核發薪資等有關│││││財務事宜。│││││⒋廚師:負責烹煮廚務│││││及餐飲衛生等事宜。│││││教保組:│││││⒈教保督導:綜理並督│││││導有關教保事宜。│││││⒉教保員:負責服務對│││││象教育訓練及輔導工│││││作。│││││⒊生活服務員:負責生│││││活重建及照顧服務對│││││象。│││││⒋外籍看護工:負責服│││││務對象生活起居。│││││社工組:掌理服務對象│││││個案輔導、來賓參觀、│││││轉銜服務、諮詢及自願│││││服務推展、活動規劃與│││││執行、員工教育訓練事│││││項等。│││││護理組:掌理服務對象│││││協助就醫、協助復建治│││││療、保健服務事項等。│││├─────┼───────────┼───────────┼─────────┤│第二十一條│本院各組設兼任組長1人│本院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依財團法人法第24條│││需向院長負責,其業務應│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修正原條文第24條│││受院長及副院長之指揮監│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並變更至第21條。│││督,並由院長予以考核獎│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懲,重大事件提請董事會│度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核備。│,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第二十二條│本院設院務會議,每月召│下列資訊,本院應主動公│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開一次,全體員工參加,│開:│,修正原條文第25條│││院長擔任主席。│前條經主管機關備查之│,並變更至第22條。││││資料,於主管機關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院運作,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公開之。│││││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主管機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第二十三條│本院經費由基金孳息、業│本院因故解散時,應即進│依財團法人法第31、│││務收入、政府補助、董事│行清算、報主管機關核定│32、33條,修正原條│││及社會人士捐助、其他收│,並向法院辦理解散登記│文第15條,並變更至│││入撥充之。│,如有剩餘財產悉歸當地│第23條。││││方自治團體,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營利團體機構。││├─────┼───────────┼───────────┼─────────┤│第二十四條│本院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修正原條文第26條,│││,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之。│並變更至第24條。│││二月三十一日止。並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將年度業│││││務計劃書及經費預算書送│││││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每年度結│││││束個月內,將前一年度之│││││執行業務報告書、經費預│││││算書、財產清冊、捐款捐│││││物資料及基金存款證明等│││││文件送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二十五條│本院財務收支應取得合法│本章程經108年05月25日│修正原條文第27條,│││之原始憑證,設置帳簿詳│第七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並變更至第25條。│││細紀錄有關會計事項,定│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桃園市││││期編製會計報告並公告徵│政府社會局108年06月06││││信。│日桃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後施行。││├─────┼───────────┼───────────┼─────────┤│第二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無。│本條刪除。│││其他相關法令處理之。│││├─────┼───────────┼───────────┼─────────┤│第二十七條│本章程經103年12月21日│無。│本條刪除。│││第六屆第二次董事會修正│││││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3年12月25│││││日桃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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