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82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佳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佳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佳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潘佳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8年5月8日,附表編號2至2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108年5月8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又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附表編號13至26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
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依上開說明,前所定之應執行刑均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為各犯行,除如附表編號11所示部分為轉讓禁藥罪外,其餘部分皆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其犯罪態樣、手法相類似,所侵害者亦均為防免毒品流通、氾濫之社會法益,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4日│106年5月15日│106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51、22472、26934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54號│第154號│第1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1534號│1534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編號一│附表編號二│附表編號三││├────────┴────────┴────────┤││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0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5日│106年7月14日│106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51、22472、26934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54號│第154號│第1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1534號│1534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編號四│附表編號五│附表編號七││├────────┴────────┴────────┤││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07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2日│106年5月25日│106年8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51、22472、26934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54號│第154號│第1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1534號│1534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編號八│附表編號九│附表編號十││├────────┴────────┴────────┤││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07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26日│106年7月6日│106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051、22472、26934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上訴字│107年度原訴字第││││第154號│第154號│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5日│108年2月25日│108年4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08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1534號│1534號│35號││判決├────┼────────┼────────┼────────┤││判決│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5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編號1至11同一│││附表編號十一│附表編號十二│起訴書之補充判決││├────────┴────────┼────────┤││編號1至11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桃園地檢108年度│││度原上訴字第1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執字第8765號│││徒刑6年6月(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607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0日│107年2月6日│107年4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48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79號│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79號│79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編號10│附表編號1│附表編號11││├────────┴────────┴────────┤││編號13至26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84號)│└────────┴──────────────────────────┘┌────────┬────────┬────────┬────────┐│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17日│107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48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79號│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79號│79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編號12│附表編號13│附表編號14││├────────┴────────┴────────┤││編號13至26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84號)│└────────┴──────────────────────────┘┌────────┬────────┬────────┬────────┐│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30日│107年6月2日│107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48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79號│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79號│79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編號2│附表編號3│附表編號4││├────────┴────────┴────────┤││編號13至26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84號)│└────────┴──────────────────────────┘┌────────┬────────┬────────┬────────┐│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4日│107年4月1日│107年4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48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79號│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79號│79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編號5│附表編號6│附表編號7││├────────┴────────┴────────┤││編號13至26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84號)│└────────┴──────────────────────────┘┌────────┬────────┬────────┬────────┐│編號│25│26│(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4月13日│107年4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8480號│││年度案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7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20日│108年3月20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訴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79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1日│108年7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即最後事實審判決│即最後事實審判決││││附表編號8│附表編號9│││├────────┴────────┴────────┤││編號13至26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7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執行案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6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