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緯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緯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緯祥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40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月
1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李緯祥因假釋後更定刑期,於109年5月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重新審核,認仍符合假釋要件,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9030061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再行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政偉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