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7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傷害、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是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傷害│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日│1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5日│103年6月2日│103年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少連│新北地檢103年度少連│新北地檢103年度少連││年度案號│偵字第178號、103年│偵字第178號、103年│偵字第172號、104年│││度偵字第29559號│度偵字第29559號│度少連偵字第53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309號│103年度易字第1309號│104年度訴字第994號││││、第1668號│、第166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104年12月21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309號│103年度易字第1309號│104年度訴字第994號││││、第1668號│、第1668號│││判決├────┼──────────┼──────────┼──────────┤││判決│104年6月2日│104年6月2日│105年7月20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