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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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22號聲明人 蘇耀南
蘇值南蘇直南 蘇惠玲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胡峰銨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視為拋棄其繼承權。又民法第1138條復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ꆼ直系血親卑親屬,ꆼ父母,ꆼ兄弟姊妹,ꆼ祖父母,是僅與被繼承人具有上開親屬關係之大陸地區合法繼承人,始得依前揭規定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聲明繼承權之意思表示,而後順位或親等較疏之繼承人更應嗣先順位或親等較近之繼承人喪失或拋棄其繼承權後始可繼承。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蘇兆南 係於民國(下同)100年9月23日死亡,有被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佐,依前揭民法規定,其繼承人依次應為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人,又被繼承人之養子 蘇進仕 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100年12月22日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惟蘇進仕之子 蘇緯焱蘇緯紘蘇正 等三人並未拋棄或喪失其繼承權,是前開三人仍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後順位繼承人自不得繼承,則聲明人蘇耀南、蘇值南即蘇直南與蘇惠玲等三人提出親屬繼承系統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中國大陸地區親屬關係聲明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書及相關照片等指稱其等為被繼承人居於中國大陸地區之兄弟姊妹,且因被繼承人養子已拋棄繼承,其等為後順位繼承人而得聲明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等語自非可採,核聲明人等向本院聲明繼承,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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