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604號聲請人 林萬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佳宸 (原名: 莊淑芬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林萬福最新戶籍謄本。
二、表明是否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