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4號原告EFATGROUPLIMITED法定代理人 李珍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憲德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
理由
一、上列原告EFATGROUPLIMITED與被告鍾憲德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01萬7764元,依原告於民國110年5月5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下同)2873萬1478元(=美金101萬7764元×28.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萬491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為26萬4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