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5號
參加人漢振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宏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翔譽愛力大樓管理委員會等與被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參加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徐語姍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