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95號
參加人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烱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翔譽愛力大樓管理委員會等與被告翔譽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惟參加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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