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94號原告 王惠玲 被告 張峻瑞 上列被告因民國102年度交訴字第21號交通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曾淑婷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