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盛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宗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2年7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5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2年度除字第7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台灣土地銀│台灣土地銀│101年1月13日│25,000元│PQ0000000││││行基隆分行│行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