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234號債權人 張正杰正豐油封實業社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順峰重機修配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順峰重機修配廠之法定代理人 許進明 是否
為其合法代理人,如有誤載應為更正,並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及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王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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