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54號原告 莊宛錚 兼法定代理 莊兆 家人兼法定代理 莊黃碧鍛 人被告 潘照強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