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匯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慶順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台中新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94年度促字第700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4,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