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0號原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北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6,17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