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