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零陸拾萬零伍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叁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仟叁佰貳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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