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10號上訴人即原告 游佳蓁
游家柔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怡伶 共同送達代收人 連畇茜 被上訴人即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玉佳
黃哲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5日本院107年度醫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游佳蓁、游家柔、陳怡伶各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247萬6,488元、271萬8,683元、288萬4,133元暨法定遲延利息,合計8,079,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4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醫事法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