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正惟
李俊賢林今威蔡智仁洪嘉男歐陽主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少連偵字第41號、106年度偵字第71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正惟、李俊賢、林今威、蔡智仁、洪嘉男、歐陽主被訴公共危險案件,因被告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自白犯罪(孫正惟部分見院1卷第116、349頁;李俊賢部分見院2卷第27頁;林今威部分見院1卷第116、349頁;蔡智仁部分見院1卷第295、349頁;洪嘉男部分見院1卷第136頁、院2卷第30頁;歐陽主部分見院1卷第349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葉育宏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黃淑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