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58號聲請人臺灣施敏打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岸本正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臺灣施敏打硬股份有限公司委任 王貴誠 之合法委任狀。
二、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JE0000000號)之正確發票日期為何?(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稍模糊)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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