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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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林育濃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振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之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
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起訴狀雖有記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民法第184條規定,但並無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即不合法定程式,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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