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司簡調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司簡調補字第18號
原   告 林賽慧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賽琳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調解之聲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納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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