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司簡調補字第18號
原 告 林賽慧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賽琳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調解之聲請。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
納調解之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馬公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