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6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施建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叁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