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移調字第19號民事調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調解筆錄
聲請人鳳至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王秀涵 代理人 趙綦燁 相對人忠賢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欣蓉 代理人 鄭淵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審移調字第19號給付貨款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蘇瑛婷書記官戴金龍調解委員陳俊卿到庭調解關係人:
如報到單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拾柒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給付方式為:於本件調解成立當日當場給付壹拾伍萬元予聲請人點收無誤,其餘肆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伍元分四期給付,於105年4月30日、105年5月31日、105年6月
30日分別給付壹拾萬柒仟元,於105年7月31日給付壹拾萬柒仟柒佰壹拾伍元,如有一期屆期未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四期款項,由相對人簽發如附件所示之支票四紙於本件調解成立當日當場交付聲請人收訖。
聲請人代理人:趙綦燁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趙綦燁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余欣蓉相對人代理人 鄭基 律師調解委員陳俊卿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查庭
書記官戴金龍司法事務官蘇瑛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書記官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