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537號原告 李柏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520元。
二、陳報㈠彰化縣○○市○○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同地段704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㈢前開不動產異動索引(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依民事起訴狀具狀處及後附之判決,原告姓名均載「李柏昌」,惟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載「 李伯昌 」,是否有誤?若有誤,請更正。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地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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