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0號原告 陳姿吟 被告 葉秋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2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