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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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杜彩盈 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東山
黃素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起訴及提起上訴均未據繳納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於原審主張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500元,又上訴人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2萬6,250元(計算式:50,500+75,750=126,25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李立青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