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71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侑如 債務人 賴彥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彥光於民國98年04月0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99
2,383元整,借期至108年03月15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68%機動計息。
(二)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
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4年02月15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518,151元及其如上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