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債權人 李在僑 代理人 葉恕宏 律師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債務人 高煜軒 債務人 呂韋廷
一、債務人高煜軒、呂韋廷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高煜軒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伍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高煜軒、呂韋廷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