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國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國華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1月5日執行筆錄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件受刑人何國華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1年2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5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如附表編號1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屬前開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月5日執行筆錄影本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何國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廢棄物清理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2.07.31│97年11月起至101年2月止│││││├─────────┼────────────┼────────────┤│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速偵字第3633號│101年度偵字第10823號│││││├─┬───────┼────────────┼────────────┤│最│法院│桃園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684號│103年度上更㈠字第4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9.02│103.10.28│├─┼───────┼────────────┼────────────┤│確│法院│桃園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壢交簡字第1684號│103年度上更㈠字第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9.23│103.11.21│├─┴───────┼────────────┼────────────┤│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桃園地檢│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168號│103年度執字第18201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