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8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85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4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甲○○、乙○○分別提出告訴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甲○○、乙○○2人均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之罪,依同法第條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甲○○、乙○○2人於本院民國97年6月13日進行調解時,當庭達成和解,並相互撤回其告訴,有該日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等資料均在卷可稽,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