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一項第四行及第二項第十三行關於「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一項第四行及第二項第十三行關於「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之記載,均顯係誤寫,,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尚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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