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黃健豪 被告 陳長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淇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