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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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5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慶淑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87度偵字第12
955號被告丁慶淑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業經法院諭知免訴判決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商標法第83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聲請書贅載「銷燬」二字)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
三、按單獨宣告沒收,具有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性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73年度臺上字第6840號、87年度臺上字第126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刑法第40條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然依上開說明,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是單獨宣告沒收者,自應適用現行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行為人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仿冒商標之商品,既屬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專科沒收之物。
四、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緝字第2號免訴判決確定在案,有該免訴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本院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符,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宣告沒收。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仿冒之「ROLEX」錶18346型錶身│4只│├──┼────────────────┼───┤│2│仿冒之「ROLEX」錶16233型│1只│├──┼────────────────┼───┤│3│仿冒之「ROLEX」錶8385型錶帶│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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