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8號原告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萬4075元,應徵裁判費4萬525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肆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桂大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