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4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黃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靖宏於1.民國108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8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9,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00,00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9,000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300,000元│108年7月3日起至│12.98%│108年8月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19,000元│108年7月4日起至│8.98%│108年8月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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