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林換 、 鄭寶雄 、 鄭燦堂 、 鄭榮城 、 鄭榮興 、鄭榮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萬元(即按原告訴請被告返還宜蘭縣○○市○○段○○○○○○○號土地上面積約20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8,7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0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