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81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務人 羅傑明 債務人 王秀珠
一、債務人王秀珠、羅傑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傑明前就讀大漢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王秀珠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以下同)140,494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就學貸款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上開就學貸款利率依借據第五條約定,由教育部每年檢討調整由教育部公告之,逾期日民國108年2月1日當時教育部規定其中已屆還款期者,借款學生實際負擔利率係依中華郵政一年定儲利率1.06%加碼0.15%,並由本行自行吸收0.06%,計為1.15%,並依借據第六條約定,自民國108年8月30日轉列催收款日起加碼1%固定計息,計為2.15%。
(三)詎債務人羅傑明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22,14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王秀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2,145元│108年2月1日起至│1.15%│108年3月2日起至│按週年利率0.115%計算││││108年8月29日止││108年8月29日止││││├──────────┼──────┼──────────┼──────────────┤│││108年8月30日起至清償│2.15%│108年8月30日起至│按週年利率0.215%計算││││日止││108年9月1日││││││├──────────┼──────────────┤│││││108年9月2日起至│按週年利率0.43%計算││││││清償日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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