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12號上訴人 湯基福 (GIFTAKOPOULOSTONY)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上訴人 蔡丁財 即佳聲幼兒園兼訴訟代理人
藍加 前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璋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2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王筆毅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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