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 許志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鈞院以10
7年度司催字第27號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3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附表】┌───────────────────────────────────────────────────┐│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陳甘霖 │玉山銀行後龍分行│107年2月28日│264,900元│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