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聲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聲字第八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八年度聲沒字第二三0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0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為不得非法持有之違禁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裁定送至臺灣新竹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五00號),惟扣案之安非他命0點四八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安非他命,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重0點四八公克(八十八年度安保管字第四一七號,見偵卷第十四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確係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點三四公克,包裝重0點一六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第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附卷足憑,是扣案淨重0點三四公克之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沒收銷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賈繼藩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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