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亡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亡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亡字第二十六號
聲請人 朱素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 劉德元 死亡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劉德元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事實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劉德元於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失蹤,迄今已滿七年,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前經聲請本院准以八十八年家催字第一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判決。
二、提出証人 陳信德 為證,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八十八年度家催字第一九號民事事卷宗。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之夫劉德元於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失蹤,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
三、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總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於失蹤滿七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查 張添順 係自八十一年四月二日失蹤,計至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下午十二時屆滿七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十二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桂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游智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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