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9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王進華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113年度監簡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狀未記載被抗告人「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 周輝煌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叔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9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王進華
上列抗告人因撤銷假釋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113年度監簡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狀未記載被抗告人「法務部矯正署」、代表人「 周輝煌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法官邱士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