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2年度投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投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
被移送人   黃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2年9月2日投投警偵秩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黃莛家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壹支、彈匣壹個、鋼珠陸拾壹顆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2年8月18日0時33分。
(二)地點:南投縣南投市○○○路○○○號前。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黃莛家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當場查獲,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氣體動力式槍枝
(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及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
彈匣1個、鋼珠61顆扣案可佐。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
開非行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扣
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彈匣1個、鋼珠61顆,為被移送人
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用之物,
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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