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月勤
陳世昌 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叁萬壹仟肆佰零壹元捌角柒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LIMITED)、王月勤、陳世昌、亞棉針織工業有限公司、陳怡君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LIMITED)設址於境外,須向國外送達之,是聲請人對債務人遠大有限公司(GRANDVASTLIMITED)之請求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