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57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 陳阿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附表。
三、債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四、他項權利證明書。
五、最新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
六、債權證明。
七、相對人尚積欠多少元本金?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