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15,000元×14個月得出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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