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6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楊雅琴 、乙○○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9,652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490元,茲命被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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