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4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綠島監獄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代表人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釋憲法事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惟依其訴狀所述主張及提出之證據,業經本院於107年9月20日以107年度簡字第39號行政訴訟裁定駁回其訴在案,經核堪認顯無勝訴之望,是依首揭法條規定,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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